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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监3号

原审原告倪小燕与原审被告曹晓录、方庆霞、芜湖市天门山水上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决定再审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小燕,曹晓录,方庆霞,芜湖市天门山水上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监3号

原审

原告:倪小燕,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原审

被告:曹晓录,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原审

被告:方庆霞,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原审

被告:芜湖市天门山水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平铺镇五华山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76904561-1。

法定代表人:曹晓录,总经理。原审原告倪小燕与原审被告曹晓录、方庆霞、芜湖市天门山水上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晓强

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

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晨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