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3363号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51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小平,兰溪市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海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海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海清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章海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潘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胡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