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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168号

鲁振华与张国庆、孟宪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振华,张国庆,孟宪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鲁振华,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张国庆,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孟宪立,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鲁振华与张国庆、孟宪立民间借贷纠纷〔2014〕富裕商初字第35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国庆、孟宪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孙海波

代理

审判员  孙继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梓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