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2227号本院在执行张洪涛、刘明君、徐恒乔、刘希员、薛会森与郝文华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郝文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来源: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2227号本院在执行张洪涛、刘明君、徐恒乔、刘希员、薛会森与郝文华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郝文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