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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民初779号

王腊腊与马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腊腊,马军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9民初779号

原告:王腊腊,女。

被告:马军平,男。

原告王腊腊与被告马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1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腊腊、被告马军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腊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军平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30日,利息为1000元,2015年12月1日至执行完毕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借款计45000元,后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2015年5月4日,被告就剩余的25000元借款本金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期间借款利息为1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原告本金1万元,剩余15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马军平辩称,借款属实,现在没有能力归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王腊腊提交的2015年5月4日借条,经庭审出示,被告马军平承认借条属其所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4日,被告马军平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腊腊现金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归还,在2015年11月30日之前王腊腊不得于马军平发生纠葛,如发生纠纷此条作废。逾期不还,王腊有权作任何决定。2015年5月4日前所有借条合一张总条,加利息1000元,马军平,2015年5月4日。”借条出具后,被告马军平又归还原告本金1万元,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不予归还。

本院认为:原告王腊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马军平借款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马军平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军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腊腊借款15000元及利息(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30日利息为1000元,2015年12月1日至执行完毕,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马军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芳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