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199号
申请人:山东忠昊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北外环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陈忠德,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鑫迪人防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泰祥街以南友谊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单涛,总经理。申请人山东忠昊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鑫迪人防科技开发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忠昊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鑫迪人防科技开发中心的银行存款100150元或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忠昊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忠昊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迪人防科技开发中心的银行存款1001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021元,由申请人山东忠昊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春兰
审 判 员 苑振都
代理
审判员 张 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