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2745号
原告:余效萍。
委托代理人:余荣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叶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效萍与被告叶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效萍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效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效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余效萍负担。
审判长 熊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