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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2745号

余效萍与叶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余效萍,叶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2745号

原告:余效萍。

委托代理人:余荣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叶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效萍与被告叶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效萍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效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效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余效萍负担。

审判长 熊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