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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547-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苗春贵、苗联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苗春贵,苗联贵,苗朋尧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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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54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1号。负责人逄焕波,行长。被执行人苗春贵,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苗联贵,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苗朋尧,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苗联贵、苗春贵、苗朋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626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丰文

审判员  张彦教

审判员  李培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顺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