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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564号

赵涛与赵春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涛,赵春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64号

申请执行人:赵涛。

被执行人:赵春磊。赵涛申请赵春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刑初字第6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刑初字第6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