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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财保141-168号

陈光明与重庆远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光明,重庆远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141-168号

申请人:陈光明,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

申请人:重庆远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溪路29-6、7号,注册号:500109000001578。

法定代表人:唐应莲。申请人陈光明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重庆远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陈光明的诉讼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光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章寒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