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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552号

巫锡琴与丘成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巫锡琴,丘成水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552号申请执行人巫锡琴,男,196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成水,男,1954年4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巫锡琴与被执行人丘成水(2015)汀民初字第230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1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李国平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靖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