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23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嵩杨,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郑辉。
被执行人:耿武。
被执行人:包国民。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郑辉、耿武、包国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4年4月23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郑辉、耿武、包国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辉、耿武、包国民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爱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学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