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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执457号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郑辉、耿武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郑辉,耿武,包国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23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嵩杨,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郑辉。

被执行人:耿武。

被执行人:包国民。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郑辉、耿武、包国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4年4月23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郑辉、耿武、包国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辉、耿武、包国民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爱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学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