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人付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科技中心2号楼615室。
法定代表人:张媛,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木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三环1号大明宫建材市场五金A区10排14号。
法定代表人:范哲飞,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人人付支付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木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28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人人付支付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协议约定纠纷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所在地于2015年12月7日变更为高新区,本案系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故本案应由起诉时上诉人住所地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西安木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诉涉合同签订时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虽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住所地变更,但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合同签订时上诉人住的地确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范畴。本案诉涉《合作协议》第十条约定“因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系本案上诉人,合同签订时其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7号开滦大厦25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双方管辖的约定有效,本案应由诉涉合同签订时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地址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娅
代理
审判员 聂瑞强
书 记 员 王 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