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2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大文,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梅影,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刘少铃,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上诉人程大文与被上诉人范梅影、原审被告刘少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程大文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大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伟
审 判 员 郑文雅
审 判 员 陈璐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巫粤峰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