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350号原告李红梅,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个体工商户。被告白玉伟,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达,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梅与被告白玉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梅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正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