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0205执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尔,男,汉族,1984年5月3日出生,个体从业人员,住克拉玛依区。被
申请执行人:程相允,男,汉族,1957年1月21日出生,个体从业人员,住克拉玛依区。申请执行人高尔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3民特5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相允支付本案案款1742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1元,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程相允拒不履行清偿债务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相允银行存款17700元,或扣留、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世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