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966号
申请人: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绛县汾河湾。
法定代表人:张午奎,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被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新绛县人。
被
申请人:王某(系张某妻子),女,汉族,新绛县人。
被
申请人:王甲某,男,汉族,新绛县人。
申请人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某、王某、王甲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在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在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振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瑞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