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5民初966号

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某、王某、王甲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王某,王甲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966号

申请人: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绛县汾河湾。

法定代表人:张午奎,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被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新绛县人。

被

申请人:王某(系张某妻子),女,汉族,新绛县人。

被

申请人:王甲某,男,汉族,新绛县人。

申请人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某、王某、王甲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在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在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振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瑞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