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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159号之一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解芳明、冯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解芳明,冯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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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159号(2016)黑0102执1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代表人穆宏伟,主任。被执行人解芳明。被执行人冯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发信用社于2016年5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65833元,未执行标的为2658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暂不具备迁出条件,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洪军

代理

审判员  夏迎海

代理

审判员  顾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