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520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刘某,男,汉族,1969年2月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宫某,男,汉族,1967年12月3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张某、刘某诉被告宫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张显中
人民陪审员 陈丙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