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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3520号

张某、刘某等与宫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520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刘某,男,汉族,1969年2月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宫某,男,汉族,1967年12月3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张某、刘某诉被告宫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张显中

人民陪审员  陈丙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