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723号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格兰山水小区6号楼111室。负责人柴丽娜,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书谊,女,1972年5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冉德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与被告孙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施青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曼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