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6242号
原告:北京松林在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火车站西侧300米北京魏善庄天和利民农贸市场内7排5号。
法定代表人:张风宁,经理。
被告:北京外文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5号8号楼B。
法定代表人:孟祥杰,总经理。
原告北京松林在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林商贸公司)与被告北京外文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松林商贸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松林商贸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松林在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保全费706元,由原告北京松林在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计758元,由原告北京松林在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田雪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臧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