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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2034号之一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与XX、刘科、刘绍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XX,刘科,刘绍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2034号之一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地址成都市崇州市崇阳镇世纪大道354号、356号、358号、360号,世纪大道346号附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396417012R。法定代表人杨朝军,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梅、李宗洋,支行员工。被告XX,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刘科,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刘绍伟,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诉被告XX、刘科、刘绍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诉被告XX、刘科、刘绍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羊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