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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540号

陈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5540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现住仙游县。被告张某甲,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陈某、张某甲离婚;2、婚生女儿张某乙由陈某抚养,张某甲从2016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事实和理由:陈某、张某甲于2009年底同居生活,于2010年10月15日生育女儿张某乙,于2011年2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陈某自怀孕后就回娘家居住,双方从2013年间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7月23日,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甲离婚,法院于同年8月26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仍无和好表现,互不履行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张某甲辩称,因陈某与单位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则上同意离婚,但如果陈某不同意婚生女儿由张某甲抚养的话,就不同意离婚。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结婚证、本院(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仙游县赖店坂头幼儿园幼儿发展情况手册、奖状、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张某甲对陈某提供的仙游县赖店镇锦田村委会证明、莆田市协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审查认为,陈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上述两份证据的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陈某对张某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张某甲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聊天内容,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某、张某甲于2009年底同居生活,于2010年10月15日生育女儿张某乙(从2014年9月起在陈某娘家附近就读幼儿园),于2011年2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之后,双方因互相猜疑,引发感情矛盾。2015年7月23日,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张某甲离婚,因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8月26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仍无和好,现陈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再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张某甲承认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的婚生女儿张某乙长期随陈某在其娘家居住、生活、学习,与陈某及其家人建立比较亲密的关系,形成较为适宜的生活环境,如果改变其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应由陈某抚养为宜。陈某要求张某甲从2016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符合本地消费水平,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陈某与张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某乙由陈某抚养,张某甲应从

二O一六年八月份起于每月一日前各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五百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培添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淑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