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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220号

平邑县富民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马贵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邑县富民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马贵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富民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平邑县。被执行人马贵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富民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马贵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祥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