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679号
原告:阜阳市颍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沃诚电动车有限公司、连某、卓某原告阜阳市颍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沃诚电动车有限公司、连某、卓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胡学亮
审 判 员 祁广涛
人民陪审员 刘建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德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