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马XX,女,汉族,1983年2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户,延安市吴起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1981年1月7日出生,研究生文化,延长石油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杨家湾富丽花园6号楼2单元502室。马XX申请执行王XX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1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XX支付申请执行人孩子王XX抚养费2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60元。现被执行人王XX将案件款24000元转入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费260元被执行人王XX交至法院。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817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成 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王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党 秀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