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0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被执行人方小微,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1民初033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方小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小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小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方小微(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人民币1558318.3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朝桃AUT(院印))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