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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2571号

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毛耀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毛耀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2571号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彦,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耀东,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毛耀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周真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位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