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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6998号

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珍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珍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6998号

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天香桥村东方明珠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宋春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晴波,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佳莹,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珍娣。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珍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珍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许 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