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003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晶,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宋明刚。被告代凤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明刚、代凤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尹南桥
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
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