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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4003号之一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明刚、代凤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宋明刚,代凤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003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晶,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宋明刚。被告代凤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明刚、代凤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尹南桥

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

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