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9392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邓善清。
委托代理人:陈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系公司的员工。
委托代理人:林启香,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系公司的员工。
被告:罗少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8月18日以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慕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熙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