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赵涛。
被执行人:赵春磊。赵涛申请赵春磊人格权纠纷一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8民初13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8民初13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政缺执行员 杨 侃执行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