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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字第1933号

赵家琪与杨金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家琪,杨金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赵家琪,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现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杨金美,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大街东木头市111号。负责人杨世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家琪与被告杨金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家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家琪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家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赵家琪负担。

审判员  孔一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戴云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