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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489号

曹某与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某,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女,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现住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管某,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现住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104执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小多

代理

审判员  路 伟

代理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振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