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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2902号

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雪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雪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81民初2902号原告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孟中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琴,公司客服经理。被告陈雪坪,男,1968年1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雪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芮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彦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雪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1年5月1日接管灵武市西湖名邸小区物业,先后与该小区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被告陈雪坪系该小区业主,房屋面积131.58平方米。合同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米0.6元,电梯费二层每月10元,水费小高层每方2.5元。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欠原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费947元、电梯费120元、水费57.5元,共计1124.5元。原告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物业费947元、电梯费120元、水费57.5元,共计1124.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雪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灵武市西湖名邸A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米0.6元,电梯费二层每月10元,水费每方2.5元。被告陈雪坪系该小区业主,房屋面积131.58平方米。被告在原告服务期限内,即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共计12个月期间欠费,物业费947元(计算为131.58平米0.6元/平米/月12个月),电梯费120元(计算为10元/月12个月),水费57.5元(计算为366方2.5元/方-857.5元),三项共计1124.5元。原告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原告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雪坪所在的西湖名邸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进驻灵武市西湖名邸A区实施物业管理,为该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在享受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费用标准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对原告主张被告交纳物业费、电梯费及水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等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雪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物业费947元、电梯费120元、水费57.5元,共计1124.5元。被告陈雪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雪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芮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婷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