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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300号

重庆荣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夏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荣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夏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300号原告重庆荣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三社,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胡显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夏小兵,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重庆荣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夏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登记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重庆荣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受理通知书,并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重庆荣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谢华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