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300号原告重庆荣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三社,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胡显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夏小兵,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重庆荣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夏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登记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重庆荣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受理通知书,并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重庆荣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谢华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