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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执1069号

顾明志、顾勇等与如东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明志,顾勇,顾红,如东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顾明志。委托代理人顾勇。申请执行人顾勇。申请执行人顾红。委托代理人顾勇。被执行人如东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法定代表人冯艳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顾明志、顾勇、顾红与被执行人如东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内容,“一、被告如东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顾明志、顾勇、顾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

二、被告如东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顾明志、顾勇、顾红丧葬补助金28776元。”被执行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6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原审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采取司法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到庭谈话,表示企业经营苦难,难以为继,无力支付巨额执行款。且该案已经委托律师向江苏省高院提请再审。本院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代理人谈话,被执行人代理人当场履行执行款20000元,并对余款履行作出分期付款的承诺。申请人对此方案表示同意,并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本案暂难执行到位,应予终结执行。本案尚余执行款547876元、执行费8079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答辩状、情况说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到庭谈话,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执行款,并对余款履行作出分期支付的承诺。申请人对该还款承诺表示同意,并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本案暂难执行到位,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其他规定精神,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和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潘惠慈执行员  陈金平执行员  高沿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