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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2执218号

杨根收与王延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根收,王延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精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2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杨根收,住所地精河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王延江,地址精河县托里乡加油站南面,证件号,×××。杨根收与王延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精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年精民一初字第003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延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根收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延江给付枸杞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387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延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根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延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根收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寿 江

审判员 乔龙巴特

审判员 杨 耕 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子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