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285号原告吴江恒方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11组。法定代表人陈所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云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林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岗仔头村。法定代表人曾云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恒方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林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恒方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恒方铝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恒方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恒方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章 伟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
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扣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