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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恢477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华明支行与天津市博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华明支行,天津市博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桂奇,刘桂利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恢47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华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外环线三号桥东。被执行人天津市博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被执行人天津市华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被执行人刘桂奇。被执行人刘桂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华明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博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桂奇、刘桂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1)丽民初字第3516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博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桂奇、刘桂利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华明支行借款本息399678.93元。现被执行人天津市博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桂奇、刘桂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玉岭

审判员  郑学森

审判员  郑青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