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189号原告卢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负责人邵铭。
原告卢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8月19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尤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