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408号原告耿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邓明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