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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2408号

耿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耿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408号原告耿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邓明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