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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105民初3037号

赵建格与赵宏卿、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建格,赵宏卿,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1**民初3037号原告赵建格。委托代理人校国涛,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建强,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宏卿。被告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北恒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中山西路195号。法定代表人曹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哲,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艳清,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建格与被告赵宏卿、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建格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建格负担。

审判员  张改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立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