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1**民初3037号原告赵建格。委托代理人校国涛,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建强,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宏卿。被告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北恒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中山西路195号。法定代表人曹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哲,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艳清,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建格与被告赵宏卿、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建格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建格负担。
审判员 张改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立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