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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1329号

覃天雄与王成树、袁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覃天雄,王成树,袁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1329号

原告:覃天雄,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王成树,男,生于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袁江,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二被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吉华,安岳县通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覃天雄与被告王成树、袁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天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2元,减半收取2421元,由原告覃天雄承担。

审判员 杨 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康钦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