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72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彭飞,男,生于1987年2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怡,女,生于1982年3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冯成昊,男,生于1982年11月3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彭飞、王怡、冯成昊罚金一案。依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彭飞应当缴纳罚金2000元,王怡应当缴纳罚金5000元,冯成昊应当缴纳罚金1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彭飞、王怡、冯成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合江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彭飞、王怡、冯成昊继续履行(2014)合江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彭飞、王怡、冯成昊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祥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