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风民商初字第00128号

陈才炳与武汉市建裕丰经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才炳,武汉市建裕丰经贸有限公司,魏爱霞,李德胜,陈焕运,李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风民商初字第00128号

申请人:陈才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红,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武汉市建裕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湖光村。清算组长:李建平(已去世)。

第三人:魏爱霞(李建平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德胜(李建平之父)。

第三人:陈焕运(李建平之母)。

第三人:李慧(李建平之女)。

申请人陈才炳因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建裕丰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裕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同时将被申请人建裕丰公司的清算组长李建平列为本案第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李建平去世,本院依法追加李建平的法定继承人魏爱霞、李德胜、陈焕运、李慧为本案第三人进入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召开听证会,对其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建裕丰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2年4月17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获准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建平,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材料等多项,股东为李建平、陈才炳。工商登记材料显示李建平、陈才炳各出资额为100万元,各占出资比例50%。2012年6月4日,建裕丰公司在中行武汉楚天传媒支行设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销户。2012年12月18日,建裕丰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并成立清算小组,李建平、陈才炳为清算组成员并由李建平担任清算组长。2012年12月19日,建裕丰公司刊登注销公告,要求债权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2013年2月18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裕丰公司的清算组予以备案,但该公司尚未注销。在注销公告刊登后,张菊英就向建裕丰公司清算组主张债权,因清算组成员对张菊英的债权有异议,张菊英于2013年2月4日将李建平、陈才炳、建裕丰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该案一审案号为(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案号为2013年12月17日的(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50号民事判决书]。待该案二审终结后,李建平将陈才炳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该案一审案号为(2014)鄂武东开风民商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案号为2015年10月19日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84号民事判决书]。待该案二审终结后,陈才炳申请人民法院对建裕丰公司强制清算。另查明:陈才炳于2013年10月28日20时许因与李建平之间的经济纠纷而将李建平打伤并致轻伤后果,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判决陈才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查明:在李建平、陈才炳作为股东在决议注销工商、成立清算组后,李建平之妻即魏爱霞手写一份费用清单并将这份清单交给陈才炳,用于清算,后因陆续多年诉讼,清算组未开展实质性工作。2016年1月20日,××去世。在听证会过程中,陈才炳提出2012年12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就是解散公司的决议;魏爱霞提出2012年12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不清楚是否包含解散公司的内容,但是其认为该决议不是解散公司的决议。

本院认为:建裕丰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对公司进行注销、清算,虽然该次会议未决议解散公司,但会后在报纸上刊登了要求债权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的注销公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了清算组备案材料。在听证会中,原始股东陈才炳确认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决议即是解散公司的决议,而魏爱霞作为李建平的法定继承人并不清楚该股东会决议是否包含解散公司的内容,但是在股东会决议当天建裕丰公司就成立了清算组并及时将清算组的资料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而李建平在世时对清算公司无异议,其他利益相关人多年来对公司清算一事亦无异议,则应视为均认同此次股东会决议即包含了解散公司的内容,因此,本院认定建裕丰公司已解散。在建裕丰公司解散后,仅有李建平之妻魏爱霞手写的一份费用清单用于清算,此后因多年诉讼清算组一直没有开展实质性工作,在这些诉讼终结后至今仍未开展实质性的清算工作,属于拖延清算的行为。陈才炳作为建裕丰公司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对建裕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陈才炳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建裕丰经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丽红

审 判 员  黄桂武

人民陪审员  张黑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殷发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