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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执893号

靳光明与石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靳光明,石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81执893号申请执行人靳光明,男,汉族,1947年3月1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石成,男,汉族,1978年8月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靳光明与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石成一直逃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成名下的银行存款元23997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柏晓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季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