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1415号原告攀枝花市吉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循环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何中建,经理。被告会东县仲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法定代表人朱仲顺,经理。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会东县仲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82724元予以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林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