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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黄得芳与被执行人胡金河、厦门金藏机电有限公司、厦门金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金村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得芳,胡金河,厦门金藏机电有限公司,厦门金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金村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黄得芳,女,汉族。被执行人胡金河,男,汉族。被执行人厦门金藏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董任西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1202662-3。法定代表人井上滋己,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金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董任西路6号(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7936475-4。法定代表人INOUESHIGEKI,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市金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董任西路6号贸易楼,组织机构代码70544726-7。法定代表人林江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得芳与被执行人胡金河、厦门金藏机电有限公司、厦门金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金村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已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现被执行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正在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礼

代理

审判员  陈志鑫

代理

审判员  郑 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俞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