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1164号原告程合平,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任绪泉,男,194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程合平与被告任绪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程合平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合平负担。
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群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