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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1164号

程合平与任绪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合平,任绪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1164号原告程合平,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任绪泉,男,194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程合平与被告任绪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程合平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合平负担。

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群芳 关注公众号“”